<%@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妻子与他人同居法院判赔丈夫2000元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首页 | 离婚问题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继承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妻子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赔丈夫2000元
    与感情不和的丈夫离婚不成,妻子出去与别的男人同居。法院判处这对夫妻离婚的同时,也判处妻子为她的丈夫做出经济上的赔偿。
 
    33岁的刘芳和32岁的丈夫王力都是某县的村民,10年前他们经人介绍相识并结了婚。婚后才发现,两人的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差异,为此经常因为一些家庭小事口角怄气。
 
    2007年7月,认为自己与丈夫已经没有丝毫感情的刘芳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他们夫妻间的感情还有可以调解的余地,于是没有判决离婚
 
    法院调解之后,关系始终僵持的夫妻俩随即分居。在分居期间,刘芳与本乡一男子订立婚约并同居,但没有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一年之后,刘芳再次向法院上诉申请与王力离婚。
 
    法庭上,王力提出:妻子与他分居期间,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和别的男人同居,因此要求刘芳为他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刘芳与王力离婚;他们的女儿由王力抚养,刘芳每年给付王力子女抚养费2400元,刘芳付给王力过错赔偿款2000元。
 
    法理说明,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夫妻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等。
 
 
上一条:500万元大奖令夫妻反目离婚
下一条:丈夫家庭暴力,妻子离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律网 版权所有2007-2008 咨询热线:13922226658 传真:020-83315568      
地址:广州市建设六马路29-31号荣建大厦六楼 网址:www.lawtop.org E-mail:Files.le@gmail.com 技术支持:时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