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案件时,法院支持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最终酌定赔偿额为2万元。
原告系女方,名叫马丽(化名),10年前经人介绍与大自己8岁的徐刚(化名)结婚,婚后两人生养了一个儿子,已满8岁。徐刚做个体生意,一直比较忙。马丽为照顾家庭和孩子,辞去了工作。
随着徐刚生意越做越好,他在家的时间越来越少,夫妻之间的交流沟通随之逐步减少,而徐刚暴躁的性格也日渐显露,稍不顺心就对马丽实施暴力。2007年7月3日,徐刚又因琐事在家中殴打马丽。马丽不堪忍受,当月16日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刚离婚。
不料,徐刚收到诉状后,顿时怒火中烧,再次对马丽拳打脚踢。马丽被打得难以忍受,拨打110报警。民警赶来后,才得以制止徐刚施暴。
这次殴打,导致马丽头部、唇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次日,慈溪市公安局浒山中心派出所对徐刚上述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徐刚警告的处罚。
事后,徐刚在众亲戚的陪同下向马丽出具不再殴打她的承诺书,而马丽也因为儿子的央求,向法院撤回起诉。让马丽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她撤诉后,徐刚又恢复本来面目,动不动就殴打她,甚至还瞒着她与别的女人在嘉兴市购买了一套住宅房。
2008年1月1日起,马丽觉得跟徐刚开始分居。8月5日,马丽再次起诉要求与徐刚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由徐刚承担部分抚养费,同时要求徐刚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马丽同时向法庭提供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徐刚与陌生女性的合影照片等证据材料。
徐刚在庭审中答辩称,慈溪市公安局浒山中心派出所去年7月20日给予自己警告的行政处罚过重。今年起双方开始分居是事实,但自己和马丽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就离婚好了,儿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刚因殴打马丽,被慈溪市公安局浒山中心派出所给予警告的处罚,徐刚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今年1月1日,双方又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至今,现马丽坚决要求与徐刚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视为已经破裂,对于马丽要求与徐刚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因两人的儿子一直随马丽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仍由马丽抚养为宜,徐刚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参照本地的收入水平,结合徐刚的经济状况及其意愿,酌定为每月1000元。
对于马丽因徐刚实施家庭暴力而要求徐刚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被告徐刚的过错程度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徐刚对马丽造成的伤害程度等酌情确定,结合本案实际酌定为2万元。